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突飛猛進,然而隨之而來的各種環境問題已嚴重影響國民生活水平,也成為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沙掷m發展,離不開綠色金融,綠色金融做得好、程度深、質量高,可持續發展才會有一個可靠的基礎。
綠色金融體系已經成為國家戰略
從國家層面看,目前已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將“綠色”與“金融”相結合。
2010年,人民銀行、銀監會和環保部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2011年,國家出臺了《“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發【2011】26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對綠色金融參與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的控制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2011年起,我國啟動了7個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共有1900多家排放企業和單位被納入7個試點碳交易平臺。2012年,銀監會印發《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2】4號)。2013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2014年1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立了綠色信貸業務專業委員會。2015年1月,銀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能效信貸指引》(銀監發【2015】2號),鼓勵和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能效產品和服務創新。2015年4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金融學會宣布成立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第45條首次明確提出“要建立我國的綠色金融體系”。2016年3月兩會通過的《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再次明確提出要發展綠色金融。不久前在成都召開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也將“綠色金融”寫入會議公報。
正如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馬駿在“綠色金融與治霾產業峰會”上所說,“綠色金融體系已經成為國家戰略,這項戰略的具體內容也已經明確”。
發展綠色金融需要建立聯合評估機制
許多高污染、高耗能項目由于資源成本、污染治理成本上升,導致企業償債能力、利潤率降低。而許多節能環保項目由于項目周期長、收益率低,融資困難,項目難以實施。這讓金融機構、第三方評級機構、企業認識到在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時,急需綜合財務和環境因素,進行“聯合評估”。
一些金融機構已開始做綠色信貸等方面的嘗試。如興業銀行是我國第一家采納“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的銀行。部分企業,如中國平安已啟動低碳行動,從運營、業務和公益等方面,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綠色行動,實現低碳運營,促進可持續發展。同時,部分第三方評級機構在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時,也已部分考慮了企業的環保情況及是否會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等。
然而,統一的系統性評估標準和方法體系的缺失影響了聯合評估的進一步推廣和運用。這不利于綠色項目融資信用風險評估的大規模開展,不利于規避污染事故等帶來的財務風險,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等可持續發展方面的評價和引導。因此,我國需要建立“聯合評估”體系。
引入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聯合評估體系是在現有信用評級基礎上綜合考慮資源成本、污染治理成本、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環境影響等環境因素后的信用評級體系。這需要通過系統化的評估標準和方法體系將資源成本、污染治理成本、生態和社會環境影響定量化、貨幣化,最終納入財務考核系統。這與環境學中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的研究內容幾乎一致,最終目的也都是建立溝通環境系統和經濟系統的橋梁。
我國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對環境經濟評價進行研究。2000年國家第一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必須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經濟評價。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編制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的內容。這從法律層面對我國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奠定了依據。
目前衡量項目環境影響經濟損益的方法有許多種,其理論基礎基本均是消費者效用學說(當個人物品和勞務中獲得效益或滿足,這種效益或滿足就叫做效用)。主要評估方法可分為三類:直接市場評估法、揭示偏好價值評估法(間接市場評估法)和陳述偏好分法(意愿調查評估法)。
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的實踐基本處于各行業案例試點階段,目前已進行案例實踐的行業主要包括:火電、水電、生物質發電、港口、地鐵、公路、鐵路、油氣管道、水利工程(引水、灌區、堤防等)、農業開發、人工林、采礦、化工、煉鐵廠、垃圾處理等。
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看,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相關理論體系還不夠成熟,距大范圍推廣和應用還需要較長時間。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以下問題:(1)部分環境影響難以定量。(2)有效信息獲取難度較大,應用受限。(3)對費用和效益在不同利益主體間的分配考慮不足。(4)準確性、客觀性相對不足,不易獲得普遍接受。
從評價方法上講,直接市場評估法和間接市場評估法所使用的是有關商品和勞務的市場價格而不是消費者相應的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也就是說不能反映消費者在環境質量變動是所得到或失去的消費者剩余,因而也就不能充分衡量環境質量的價值。意愿調查評估法直接評價調查對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從理論上來說,所得結果應該最接近環境質量的貨幣價值。但是,在有關被調查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方面,調查者和被調查者所掌握的信息是非對稱的,被調查者比調查者更清楚自己的意愿。加上意愿調查評估所評估的是調查對象本人宣稱的意愿,而非調查對象根據自己的意愿所采取的實際行動,因而調查結果存可能產生產生各種偏差。如果不進行細致的準備,意愿調查評估法是最可能出現重大偏差的一類方法。
落地建議及初步設想
(1)選擇一些較為成熟的、符合我國實際的方法加以標準化、規范化。
(2)加強國家環境經濟基礎信息的統計收集和發布,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
(3)將評估結果納入項目國民經濟分析機制。對于第三方評級機構,有了對項目和融資企業的聯合評估并將其運用到征信系統中,就能夠比較科學地評估其環境的正、負效應,為財政補貼或處罰、銀行貼息等決策提供依據。
(4)在環境影響難以定量化的現階段,可以暫對企業建立環境友好度打分機制,根據企業資源消耗、排污、生態和社會環境影響等,建立環境友好度評價指標體系,并設定級別閾值,對企業的環境友好度進行級別鑒定,作為財政補貼或處罰、銀行貼息或提高信貸和債券融資成本等決策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