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股權小課堂】企業、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問題及解決方案(八)
時間:2022-09-22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權屬轉移,包括出資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資、公司設立時購買土地使用權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為。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于企業改制重組時所涉及的契稅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企業整體改制或整體變更時,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權屬的變更時,免征契稅。
(2)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企業在改制重組時,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免征契稅。
企業改制時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目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的規定,涉及投資業務的土地增值稅繳納按以下原則處理:
(1)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未經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不能作為公司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法律依據。
實踐中,發行監管部門一般關注發行企業以下稅收問題:
(1)發行企業發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國家法規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著與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符或者越權審批的情況,發行企業應當提供省級稅務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并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發行企業同時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繳稅款的重大風險提示;
(2)發行企業應當充分披露發行前三年有無稅收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到稅務部門的處罰。
(3)對于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或者違反國家稅法的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繳 (包括滯納金)風險,一般要求由發行前原股東承諾承擔。
企業股份制改組過程中,律師能為企業提供什么法律服務?
企業股份制改組中,律師主要從事相關文件和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對企業申請進行股份制改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四、對無形資產權利的有效性和處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六、對原企業重大合同及其他債權、債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七、對改制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提供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