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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促進創新創業企業發展房租補貼實施方案》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7月19日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西講話精神,全面落實山西省委十一屆六次會議和全省開發區工作會議要求,深入推進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創新創業工作發展,加快打造國內領先的創新創業基地,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推動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態勢,為示范區經濟發展提供新引擎,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支持對象
本方案支持對象為工商、稅收和統計關系均在示范區的創新創業企業。
本方案所表述的創新創業企業是指通過對某一方面的創新如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流程創新、制度創新、渠道創新等進入市場,對所在行業領域有帶動作用的創新型企業,或者是成立不足兩年符合本方案適用范圍的企業。
二、適用范圍
1、本方案支持的創新創業企業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科技研發、大數據、人工智能、大健康、教育文創、體育科技、新材料、科技金融等行業領域的企業。
2、對于示范區成立以來引進的科技類項目,經政策支持具有發展潛力且已組成研發團隊的,經過示范區業務主管部門評審認定,可以適用本方案;原政策支持的項目,由于項目單位原因,造成研發項目不能進行或轉為商貿行業的,不予支持。
3、正在申報示范區其他房租、融資優惠政策的創新創業企業,以及目前入駐示范區雙創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企業,不得同時申請本方案的政策扶持。
4、示范區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分兩批次組織創新創業企業認定工作,經專家審核公示無誤后,由業務主管部門發文認定。
三、支持方式
1、本方案所涉及的房租補貼撥付實行常年受理,分批兌現、先交后補的方式。創新創業企業所享受補貼需經業務主管部門考核達標后統一撥付,補貼撥付前房租由申請補貼企業自行交納。
2、本方案支持周期最長三年,三年后根據企業發展情況再行確定是否延續,所涉各項租金補貼不可同時適用。
二、支持政策
1、根據創新創業企業年留區貢獻與所租賃房屋年租金之間的比例關系,進行補貼,實行先交后補。
如企業年留區貢獻達到租賃房屋年租金的2/3以上(含2/3),則可按實際承租面積給予100%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平米、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50萬元,單個企業連續補貼不超過三年,并且優惠政策到期后企業可以享受普惠類清單中優惠條款優惠力度的100%。
如企業年留區貢獻達到租賃房屋年租金的1/2以上(含1/2)2/3以下,則可按實際承租面積給予7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500平米、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20萬元,單個企業連續補貼不超過三年,并且優惠政策到期后企業一年內可以享受普惠類清單中優惠條款優惠力度的80%.
如企業年留區貢獻達到租賃房屋年租金的1/3以上(含1/3)1/2以下,則可按實際承租面積給予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平米、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00萬元,單個企業連續補貼不超過三年,并且優惠政策到期后一年內企業可以享受普惠類清單中優惠條款優惠力度的50%.
2、對于第二條第一款條件但是組建了10人以上技術團隊并且企業的年銷售收入或是納稅額連續兩年增速超過30%的,實行先交后補。可按實際承租面積給予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平米、每年不超過100萬元,單個企業連續補貼不超過三年,并且優惠政策到期后一年內企業可以享受普惠類清單中優惠條款優惠力度的50%。
3、對于新成立兩年之內(以營業執照注冊登記為準)、或從區外新遷入(以工商、稅務變更日期為準)示范區的創新創業類企業,實行先交后補。給予不超過100平米、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8萬元的房租補貼,單個企業連續補貼不超過三年。企業第一年考核實繳資本,實繳資本在20萬元之上的給予100%補貼,第二、第三年均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進行考核,主要考核企業銷售收入增長率,增長率超過50%的給予100%房租補貼,增長率低于50%的不予補貼。
三、申報管理
一、申報條件
在示范區內開展合法經營活動的創新創業企業。享受本方案補貼需滿足:
1、近一年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且無違法紀錄;
2、在職工作人員80%以上個人所得稅在示范區內繳納;
3、示范區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創新創業企業認定文件;
4、企業在申報時遞交未同時申報示范區其他房租優惠政策的承諾;
5、申報企業的注冊納稅地與租賃地一致。
二、申報審核
示范區創新發展部是創新創業企業房租補貼的主管部門,負責企業申報補貼的資料審核。
三、監督管理
1、示范區業務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補貼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申請享受補貼的創新創業企業,每年組織定期檢查,檢查結果將上報示范區管委會。對實際經營情況與指標差距較大或未能合理使用場地,出現閑置、非自用經營用途等情況的,將暫緩撥付補貼。
2、對弄虛作假、挪用或惡意騙取補貼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示范區管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和單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追回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
本方案作為示范區26項政策制度對創新創業工作的延申支持,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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